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 一、 一、 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 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 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 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