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已被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