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