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主管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但赔偿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