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