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