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2023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2023年) 三、 三、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