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