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2023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2023年) 二、 二、 试点省(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受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继续审理;已经收取材料但尚未登记立案的,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退回相关材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