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商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