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