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