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二、 立项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二、 立项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立项计划完成。未能按照立项计划完成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写出书面说明,由研究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立项。 第十四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