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六、 编纂、修改、废止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六、 编纂、修改、废止 第三十条 司法解释需要修改、废止的,参照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