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六、 编纂、修改、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六、 编纂、修改、废止 第二十九条 司法解释的编纂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 六、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