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六、 编纂、修改、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六、 编纂、修改、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