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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二、

二、 立项

第九条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立项。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制定司法解释的,由研究室直接立项。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制定“解释”、“规定”类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送研究室。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请示制定批复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送研究室审查立项。 第十四条 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项来源,立项的必要性,需要解释的主要事项,司法解释起草计划,承办部门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立项计划完成。未能按照立项计划完成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写出书面说明,由研究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立项…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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