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二、 立项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二、 立项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拟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请示制定批复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送研究室审查立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