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二、 立项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二、 立项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制定司法解释的,由研究室直接立项。 对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由研究室审查是否立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