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材料:
执行裁定、缴付款票据、有无拒不履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等有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
罪犯对其个人财产的申报材料;
有关组织、单位对罪犯实际拥有财产情况的说明;
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告知材料;
反映罪犯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及账户余额情况的材料;
其他反映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
上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报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在七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