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
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
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罪犯因重大立功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受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