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 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