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