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