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罪犯的姓名;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期限;

意见反馈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