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