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