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