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