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