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