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