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