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