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