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