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