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