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五)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五) 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