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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3.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4.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四)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四)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三) 目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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