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二)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二) 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