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3.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4.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二)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二) 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一) 目录 (三)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