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 (一) 七、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一) 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七、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