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八、 八、 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