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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五、

五、 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