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七、 七、 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