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六、 六、 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