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五、 五、 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 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