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四、

四、 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委托方应当尽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