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九、 九、 本安排中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决书、裁决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 上述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为准。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