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十、 十、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