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