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